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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  信息来源:招生处    发布时间: 2019-07-08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制,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

[2008]196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我校的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对象指全日制三年制大专和五年制四、五年级的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县、 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及各院系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要求如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院申贷学生相关信息、报表、报告等。

(三)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我院学费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四)根据财务处提交的到款电汇单,审核、录入到款信息并报送财务处。

(五)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六)及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申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各院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八)办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六条 财务处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

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第七条 各院系相关工作职责:


(一)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系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采集和管理借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建立学生个人助学 贷款管理工作档案,完善助学贷款工作体系。

(三)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

(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四)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回执单的填写及审核, 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广泛宣传个人诚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中的作用, 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第九条 借款人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条 申请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学生必须是我院全日制的高职学生(三年制大专和五年制四、五年级的学生)。

(二)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三)办理贷款时,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共同向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时间、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 8000 元,为

1000 到 8000 之间的 100 的整数倍,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

剩余年限)最长加 10 年确定,借款期限最短不低于 5 年、最长不超

过 14 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

期偿还贷款本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最后一年的 9 月 20 日。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贴息政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第十五条 办理时间:每年7-9月,具体时间请向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第十六条贷款办理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学生及其家长持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提交县资助中心。

(二)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县资助中心与借款学生签订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学生及其家长双方签字、捺印。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中,如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在现场,另一方可视为自动授权代替对方办理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事宜,包括签署、续签、修改借款合同或其它相关材料,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公章后,由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我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学费金额;县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再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并汇总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全省汇总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批后,根据合同


约定,委托支付宝在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资金划付至我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完成贷款发放。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身份信息变更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十八条 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学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步骤与身份信息变更相同。

第十九条 就学信息变更与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如升学、休学)对合同贴息日期进行调整,需递交相关材料经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进行审查认证,同时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如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利息自付。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2 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 12 月 20 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

后一年的 9 月 20 日要求全部还清。

(一)正常还款

1、还款金额

还款金额由当年应还本金及应还自担利息金额构成。每年 11 月

21 日起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2、还款流程

(1)查询还款信息。

学生于 11 月 20 日后及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查询本年度应自担的本息金额;

(2)按时还本付息(至少应于固定还款日前 5 日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

(二)提前还款

1、还款金额


提前偿还的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本金为一个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利息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2、还款流程

借款学生于 1 月至 10 月的每月 10 日前在“学生在线系统”或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网上申请)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同时将足额资金存入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

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 130%。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诚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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