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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解读

作者:    审核:  信息来源:招生处    发布时间: 2020-07-09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湘教通[2011]111号)文件精神,我省2011级新生国家助学贷款全面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属高校不再办理高校助学贷款业务。为了方便我院新生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及办理程序,特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如下解读:

一、贷款性质与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助贷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已被高校正式录取,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金额。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3年。

(三)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

(四)本息回收。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

借款学生和家长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

三、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四)贷款发放。

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五)合同变更。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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